产品展示
  • 广西首座京东MALL正式签约落户南宁埌东商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广西十大写字楼排名
  • 菲律宾大马尼拉写字楼空置率升至20%为疫
  • 南宁“城市一刻钟便捷生活圈”建设成果
联系方式

邮箱:

电话:

传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环境

2026-04-14 17:12      点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重大涉环保项目建设应急应对工作预案》同时废止。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大气、水、土壤、固废(含危险废物)、重金属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4.2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范围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可能影响南宁市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污染天气、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重大涉环保项目建设的应急应对按《南宁市大规模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

  1.5.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源头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5.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1.5.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级管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分级建立健全和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4平战结合,科学应对。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成立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组成如下: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南宁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市政园林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联动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南宁供电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南宁海事局、南宁水文中心,南宁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车站、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处理其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重要事项;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发生跨地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和指导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事宜。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其他类型事件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时,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处置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信息;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趋势,评估损失和中长期影响;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工作,确保新闻通报与信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指导协调涉事地方政府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舆情收集和分析,做好网络舆论引导。

  南宁警备区:负责组织部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指导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失的各类物品价格进行评估,提供受损物质的现时市场价,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配合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市工信局:负责按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生产降解、中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和物质;配合市有关部门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清理、处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核查涉事企事业单位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等案件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抢救、疏散人员;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配合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开展网上信息巡查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经费,支持市本级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支持市本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修订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市(含县城)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指导事发地供水主管部门及市、县两级城市供水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将道路运输、港口及码头陆域范围内运输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协助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以及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参与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时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配合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

  市文广旅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

  市卫健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对受伤人员,有精神障碍既往史者、因突发事件出现心理应激反应和心理问题的人员及财产严重受损者开展心理救援,并组织做好公众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相关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负责组织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以及零售、使用环节受污染药品的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召回制度,协助药品零售、使用单位落实受污染药品的召回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

  市林业局: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将主管领域发生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调用环卫设备及车辆收集、转运污染物,协调垃圾处理企业处置污染物;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主管领域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的受理,及时协调指挥相关处置力量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报道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工作。

  南宁供电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配合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污染发展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滚动天气预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行政区域有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辖区应急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象新区管委会:协助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根据现有条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南宁海事局: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上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以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组织对通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品或沉船引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南宁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调用应急通信设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车站:负责将南宁市范围内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对江河实施筑坝截留污染团,减少对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负责转运可能受筑坝截流影响的重要物资、设备。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对,保障城市居民日常饮水安全和供给。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动机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同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作为应急工作组的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相关部门负责组成,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运行的后勤保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机构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与污染源排查、维稳、新闻宣传、医疗防疫、专家咨询、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饮用水保障、生产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相关文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污染处置方案,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以及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为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提供决策依据。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防止出现件。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文广旅局、市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监测与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为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南宁水文中心、南宁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由市住建局或市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当事发地为城市、县城时,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当事发地为乡镇、农村时,由市水利局指导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和实施供水保障方案,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事发地群众饮用水供给保障工作。

  按照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禽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主要负责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组织协调指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同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作为应急工作组的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市应急工作组现场指导。

  跨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超出相关行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驻事发地派出机构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本辖区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稳定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整改存在问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市政园林、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派出机构经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线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分级原则,发布预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和水厂应急预案,做好水厂应急处置工艺和启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结合预警分级原则,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电话举报投诉系统,南宁市大气、水自动监测网络系统,其他各部门监测监控系统。

  市应急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加强值守,确保110、120、119、122特服电话畅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畅通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渠道,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的初始信息;各部门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畅通,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预警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驻事发地派出机构报告。

  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分别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和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和负责应对工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时期,或者涉及重点人群,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敏感程度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及专家组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处置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应对跨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相关地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5)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的,及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自治区成立应急指挥部时,市应急指挥部服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事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明确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等。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应急等相关部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指导支持,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治污方案,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治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水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收集、储存、转移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物质产生二次污染;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经专家组分析研判认为需要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其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原料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安全次生事故等。

  加强事件(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驻事发地派出机构向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信息发布建议,由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引发群众恐慌和社会不稳定。

  当事件形成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终止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处置、生态恢复等后期处理工作。污染物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二次污染。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紧急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失的物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事件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驻当地派出机构报告。因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同级、开发区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范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判定条件的,或可能演化发展为重特大事件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或出现不明原因异味及水体颜色异常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或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中毒、重伤、死亡的;西江流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污染的;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物泄漏,尾矿库泄漏,以及化工企业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区域,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件或造成一定舆情影响的。

  2.信息报告要求: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初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步并行报告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立即核实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与响应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预警与响应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妥善应对处置。消防救援部门及重点工业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防、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规定列入有关部门年度预算。当应急处置资金超出当年年度预算确需追加时,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定的应急资金追加流程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职责,建立本部门紧急调用物资信息库,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时能及时调用。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8.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范围内每3年组织至少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市人民政府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2在预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加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知识宣传和培训,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环境事件始发时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对公众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培训,增强紧急避险意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技术支持:0771-571344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上一篇:钱江新城稀缺现房甲级写字楼金地威新中心300-
下一篇:归纳北大西门人工智能产业园、东升科技园、中